2001年1月至6月,赵志军在担任飞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部长期间,经与谯荣事先预谋,分别两次由谯荣通过原北京奥索公司上海办事处李斌婷等,私自复制了由北京奥索公司代理销售的以色列RADVISION公司H·323软件的核心部分RTP/RTCP软件和其他部件后,以赵志军实际控制的上海益龙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给飞乐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币共计63.6万元。赵志军、谯荣各分得人民币31.8万元,谯荣又分给李斌婷人民币4.25万元。
此外,赵志军还利用职务便利,于2001年1月至6月间,先后将本公司的H·263编码硬件和软件业务外包给益龙公司,并签订了两份技术开发合同,涉及软件开发费共计人民币28万元。赵志军在委托他人开发并支付了5万元相关费用后,将飞乐公司支付给益龙公司的软件开发款人民币23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谯荣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追缴了大部分赃款。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志军、谯荣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销售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赵志军身为公司工作人员,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据此,该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赵志军有期徒刑5年,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赵志军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法院还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谯荣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赵志军、谯荣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被告人赵志军退缴的赃款发还给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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