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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公安部33号令第五条第6款(ZT)
公安部33号令第五条第6款的规定。记者昨天在网上看到了这则规定的原文:“任何利用互联网宣传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我质疑一点:中国的立法机构是全国人大,公安部何来立法的权力?
其次看了这条规定,让我觉得很搞笑,大家请注意了“任何、查阅、单位与个人”这几个关键字,“任何”就包括了无论是谁,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的意思,那就是说无论是谁,无论他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在互联网上查阅了色情的信息,就是违反了这个规定,要进行处罚。那好,请问警察先生/女士,你如果没看过这个网站,你怎么知道有色情信息的,而只要你查阅了有关信息,你也同样违反该33号第五条第六款,身为警察,知法犯法,比我这个小市民要严重多了吧!而且你违法在先,又有什么资格来处罚我呢?于是这个法规就像那著名的第二十二条军规一样,永远不能走出这个怪圈:你想证明别人违反,首先自己就得违反,但是你自己都违反了,又怎么去处罚别人呢?
当然了,也许在中国,警察和公安局是不包括在任何人和单位里的,那我真的是多虑了。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9-1 18:52:03编辑过][/color][/align]
关键词: 疑问 公安部 号令 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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