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绥德地,
县令叫崔博;
校长来签字,
县长嫌罗索;
上车去开会,
校长拦住说;
请您签个字,
学生要生活;
县长勃然怒,
侧身喊喽罗:
给他拉下去,
不许再烦我.
小车绝尘走,
校长叹奈何?
奈何复奈何,
奈何祸事多!
敕令教育局,
给他挪挪窝.
校长先免掉,
再把道歉作.
道歉不算完,
警察又来捉.
堂上治你罪,
妨碍公务么?
怕你不承认?
怕你胡乱说?
小小一校长,
其奈酷吏何?
拘留判七天,
又罚五千多.
回家去反省,
郁闷度日月.
莫说工作事,
莫说规则何.
莫说心冤屈,
莫说事磋砣.
何事是大事?
还看是为何.
为民莫犯官,
犯官不得活;
阎王惹不得,
生死系一簿;
判你三更死,
难听五更锣;
阎王不争意,
更兼小鬼多;
拍马接臭屁,
阿谀捧臭脚.
抬头向上笑,
低头作万恶.
谁敢恶当官,
整你在片刻.
管你冤不冤,
只求官快活.
七品芝麻官,
胜过父母多;
官说打三十,
我打七十多;
官说罚三天,
三月又如何?
只要官高兴,
何恶不敢作?
能得官青睐,
哪管善与恶?
2007年12月30日 07:23:07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评论员 李星文
据《华商报》报道,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明文规定,职中学生的助学金“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陕西省绥德县职中校长高勇为了让这笔资金在年前下发到学生手中,去找县长签字。而县长要去参加一个会议,心急的校长追着县长并打开车门,希望县长签完字再走,没料此举给自己带来麻烦。当日绥德县教育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校长停职,向县长赔礼道歉,并被要求做检查。公安部门随后也以妨害公务为由将该校长行政拘留。
校长的行为真的“妨害公务”了吗?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妨害公务罪,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以外,必须是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暴力”,一般是指对侵犯对象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进行其他人身强制。“威胁”,是指以加害本罪对象或其亲属的人身、破坏其名誉或毁损其财产相恐吓,从而迫使本罪对象不能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根据新闻所述,校长在紧跟县长的过程中,只是不断地说明和恳求,所做的最“出格”的一件事,也不过是在县长上车后拉开车门继续请求签字。而教育局长在事后也说,“当日他一直在现场,双方既没有发生言语冲突,也没有身体冲突”。这足以说明,校长根本没有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其次,当校长拉开车门时,县长就喊了保卫科的人员,校长随后就被教育局长拉开了。整个过程延续的时间并不长,据说使“县长开会迟到了十来分钟”,就算责任全部算在校长身上,其对公务的“妨害”也不到违法的程度。所以,“妨害公务”的说法不能令人信服。
既然于法不合,校长为什么遭到严办呢?教育局长的一句话透露了玄机:“周围围观人很多”,“事情影响恶劣”。换句话说,县长被校长拉开车门走不了,丢了面子,折了官威。可是他们有没有想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发放助学金是文件要求的,学校里的困难学生对这笔钱的盼望是急切的,再加上之前已有教育局长和主管副县长的签字,校长请求签字的正当性不容置疑,其忠于职守、关怀学生的精神和情怀令人感动。再说,一个普通的中学校长,想见县长一面并不那么容易。一般来说,面对这样的要求,县长是不应拒绝的。就算县长工作作风严谨,不了解的事情不愿轻易签字,那也应该是把材料留下来,仔细审阅后,该签字签字,该退回退回,而不能没有明确态度,以开会为由急于走人。既然身处县长的位置,就得做好公务繁忙的心理准备,就得应对随时来汇报工作和寻求签字的下属,这既是人民赋予的权力,也是不能推脱的义务。哪怕县长要参加的会议非常重要,校长的请求过于“执著”,叫来保卫人员把他拉开也就是了。事情过去以后,校长的事终究还是得办。这才能体现出一个县长的责任感和容人之量。
县长不是这样做的。他事后主动找来公安局长说明经过,足以说明他对此事耿耿于怀。也许,县长见惯了下级的笑脸和服从,不曾遭遇这样不“知趣”的下属。所以,县长很生气,后果很严重。现在虽然不清楚县长对局长做了什么“指示”,但随后事态就变得严重了,公安局对此事立案侦查,校长的行为被认定为妨害公务,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校长交保以后才得回家。把“妨害公务”的帽子强加给校长,足见公安机关办案时并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盲目服从了长官意志。
显然,这是一起行政长官以权压法、公安机关滥用职权的案例,它折射出某些官员内心深处的特权意识,以及对群众疾苦和下属权利的漠视。在强调以法治国、社会和谐的今天,这样的事情令人难以接受。
关键词:
县令
生气
后果
严重
校长
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