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闵行区法院认为塔逻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已提前30日通知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故判决该公司支付给付先生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仲裁费300元由公司负担。
付先生2007年9月4日进入塔逻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当年12月 4日,公司通知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付先生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替代通知期工资,并获得支持。塔逻王公司转而起诉,称付先生不能完成销售指标,排挤其他销售人员,且在上班时间常上网聊天,故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付先生与网友的聊天记录,欲证明付先生在上班时间通过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业务。且公司曾在会议上告知付先生等销售人员,如业绩再得不到提升就要降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付先生虽对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无异议,但对公司的其余叙述均不认可。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提前 30日通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前30日通知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付先生的行为已满足法律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按照付先生的要求,依据仲裁裁决,公司须支付其替代通知期工资,并承担仲裁费300元。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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