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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说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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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
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附:第九条: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有关版主的责任的:
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
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
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
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
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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