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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电信互联互通存在五大“不对称”现象

菜鸟
2003-07-23 21:53:01     打赏
【据《通信信息报》 2003.07.23报道】   当前,在互联互通问题上存在五大“不对称”现象:互联互通利益的不对称;能力和责任的不对称;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权利与权利的不对称;责任与责任的不对称。五大“不对称”现象阻碍了电信业的持续深入发展,我们应该对此进行调整。   随着电信业改革的逐步深入,电信市场“5+1”竞争格局的形成,各大运营商实力不相上下。然而,由于政策及其他的因素,在互联互通问题上的各种“不对称”现象依然存在,应加以解决。   现象之一:互联互通利益的不对称。主导电信运营商承担了互联互通的大部分成本,然而互联互通所产生的大部分收入却由非主导企业分享。   据测算,2000年,互联互通为各电信运营企业创造了可观的业务收入约合1000亿元不含出租电路得到的费用。其中,原中国电信在互联中得到的业务收入约为270亿元(含公网、专网联网收入40亿元),中国移动在互联中得到的业务收入约为520多亿元,中国联通在互联中得到的业务收入约为90亿元(不含国信寻呼)。而对于原中国网通、吉通公司来说,其全部的业务收入均来自于与其他电信网的互联互通。另有数据表明,实现互联互通后,各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价值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中国电信的网络价值提高了1.7倍,中国移动提高了10倍,中国联通提高了126倍。   事实上,互联互通不仅是主导电信运营商的职责,所有运营商都应提供和保障互联互通的义务和责任。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主导电信企业是在没有得到现其付出相应的经济利益的前提之下,承担了互联互通的主要责任和成本,为近几年来我国电信业的繁荣和在世界电信市场中一枝独秀做出了贡献。同时,数据表明,主导电信企业显然没有利用自身网络资源优势搞所谓的市场“垄断”。因为主导电信企业在互联互通中所得收入比重则不到30%。相反,由于客观上的非对称管制政策以及电信市场上的种种不对称因素,主导电信企业事实上失去了健全法理上应该得到的巨大利益。   现象之二:能力和责任的不对称。在电信市场异质竞争愈演愈烈的情形下,在异质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的固网运营商要承担起互联互通的主要责任,而在异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移动运营商却不必受戴“主导”帽子的约束。   我国电信业改革不断深化前进,但是对于所谓“主导电信企业”的定义却没有与时俱进。“主导企业应无条件为所有运营商开放网络平台”的规定并没有错误,但仅以“固话超过50%”来定义主导电信企业,显然没有与时俱进。   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发展迅猛。据统计,目前我国电话用户总数已超过4.6亿,其中,移动电话用户达到2.3亿户,固定电话用户数达到2.33亿户。预计到今年底我国移动电话用户数将超过固定电话用户数。与移动网业务量与收入双双增长相反的是,固网运营商近年来不仅业务收入落后于移动,更出现了增量不增收的困境。这些数据充分说明,移动运营商挟其技术与业务的优势已成为今天电信市场新格局中实至名归的“主导企业”。移动运营商理应在互联互通中承担与其能力相应的责任。   移动运营商在互联互通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并不是要否认固网在电信市场中的基础作用。现行的“主导电信企业”的定义,只是基于固网在网间互联中的基础性作用。然而,今天的电信市场格局已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在“基础性”和“主导性”之间简单地划等号,导致的结果恰恰与我国电信业公平竞争的改革诉求背道而驰,造成了“主导电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公平地位,使其在以异质竞争明显特征的电信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并影响了其互联互通的积极性。所以,今天我们有必要根据市场的实际,从技术性和经济性两方面来重新定义“主导电信企业”。   从技术性的角度,将其网络资源在互联互通中起基础性作用的企业定义为“主导电信企业”;从经济性的角度,将从互联互通中获利较大的企业定义为“主导电信企业”。政府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此类“主导企业”监管,并对获利的主导企业征收一项特别税,用于补贴互联互通监管费用或普遍服务基金。在互联互通中,只有同时引入“谁付出,谁得益”、“谁得益,谁付出”的原则,才能确保公平性,维护积极性,达到公平与激励的统一。   贯彻“谁付出,谁得益”原则,必须按成本机制来重新制定网间互联费率标准,使得为互联互通提供网络资源的企业能够得到合理收益,从而使其经济利益和互联积极性都能得到保障。   同时,贯彻“谁得益,谁付出”的原则要求制定一个合理的互联互通税率,对在互联互通中获益的企业实行征税。由于税收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因此,实行互联互通征税制度不仅可以迅速有效地改变当前电信市场“无法无天”的状况,并且也能够为电信市场混乱的互联互通工作引入新的强制性监管手段。   现象之三: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譬如“先通后及其余”的政策,实质上强化了主导电信企业责任,而弱化了其权利。   由于电信企业同时也是市场主体,因此互联互通虽然有其特殊性需要政府部门来加强监管,但它作为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理应按合同法等相关经济法规办事。而“先通后及其余”的政策,往往使电信企业在互联互通中难以签订有效合同,以至互联互通中网间费用拖欠现象相当严重。   现象之四:权利与权利的不对称。过低的互联费率是一块打击主导电信运营商积极性的“板砖”。同时,却是其他运营商在价格战中积极利用的一项“武器”。   目前,中国电信本地网间结算费仅为0.06元/分钟0.723美分/分钟,远低于日本的2.37美分/分钟,墨西哥的2.60美分/分钟和美国的1.57美分/分钟。这种低费率不仅不能反映主导固网运营商的网络价值,而且也背离了网络成本。同时也不能补偿提供互联互通服务的成本,致使固网运营商蒙受巨大的利益损失。相反地,新兴电信运营商却从中大大得利,它们充分利用公平接入的优惠大打恶性价格战,进行不合作竞争。而主导运营商不仅不能在互联互通中为自己带来利益,相反则是通得越好越吃亏,不仅要为新兴运营商垫付互联互通的网络成本,还使自己在竞争中陷入不利的境地,眼睁睁地看着对手利用低成本的接入费用分流走大量话务量。这一现象的实质,是由于电信政策规定的不公平,使主导电信企业与非主导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拥有不平等或者说不对称的权利。   现象之五:责任与责任的不对称。互联互通结算中“当发生结算差异时按小的一方先预结”的规定,往往使非主导运营商作出小的结算而获利,而主导运营商只能被动地蒙受损失。   这一政策规定导致了事实上对主导运营商经济履行责任的强化,对非主导运营商经济履行责任的弱化。当前,网间结算规定是,当发生结算差异时,以小的一方来先预结,然后再找差异部分的问题。差异的标准定为3%,就是说双方结算差异小于3%就视为相等可以结算。如果高于3%的,就以小的一方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有这一规定,非主导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往往会做出小的结算,并且对结算差异(即便最终查核是其造成的),消极履行兑付责任,甚至不履行责任,以便从中牟利。而主导企业在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却不得不履行其互联互通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不对称也越来越频繁地成为非主导企业“赢利”的必胜法宝。



关键词: 观点     电信     互联     互通     存在     五大     不对称     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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