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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劳动法的致命缺点与重大盲点

高工
2008-01-02 13:35:03     打赏
浅析昨天,新劳动法正式生效,这是2008年中国开篇的第一件大事。新劳动法相较旧劳动法来说,的确全面、细致、严谨、有力,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前所未有。新劳动法的威力毋庸置疑,以至于华为、中国工商银行等企业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署,赶在新劳动法实施之前,做出了为职工工龄清零或变相辞退老职工的可笑而又可恶的举动。但是,新劳动法并非真的就强大无匹,因为尚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和一个重大的盲点阻碍它的施行。它的致命的缺点体现在工会上,它的重大的盲点就是中国群体庞大的临时工。接下来,请允许百草止水分别粗浅地解析一下,不足之处还望大方之家予以斧正和补充。
  
  我们先来说说工会。按说工会是工人们的自发组织机构,但在中国它们早就远离了工人。我国权力机构中有各级工会这一官方组织,企业的组织结构中有工会这一管理部门。国家组织中的工会机构由党和政府选派的官员组成,企业工会成员则由企业老板任命并报政府备案,国有企业的工会成员一般都由政府直接任命。所以,无论从哪方面看,中国的工会都不同工人站在一个壕子里,它们不再是代表工人并为工人争取权益的机构,而是代表政府或企业协助管理工人的部门。然而,无论新劳动法还是旧劳动法,都赋予工会代表工人的权力,要求它帮助工人维权并争取正当利益,必要时还要代表企业工人同企业管理层签署集体劳动协议。这显然是极其矛盾的,就象要求老虎的儿子保护梅花鹿并为梅花鹿同老虎谈判争取正当权益一样,难道老虎的儿子会胳膊肘朝外拐吗?
  
  中国工人工资之低是举世闻名的,当然这里首先要刨除一个特殊阶层,那就是包括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国有垄断行业的833万员工,他们的实际收入是官方公布的中国职工人均收入的7倍,其人数不到中国职工总人数的8%,剩下的92%的中国工人恰恰是享受低工资待遇的最庞大人群。然而在政府公布的2006年度全国城市劳动力人均收入中,国有垄断行业员工与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一起占据了考察样本的40%的比重,在国民经济中比较活跃的大部分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被排除在统计结果之外,这样得出的城市劳动力月平均收入是1750元。如果全面统计,每月扣税后的平均实得工资应该为1123-1304元,比政府公布的标准要低得很多。据有关学者研究,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一直偏低,全国平均在12-16%之间;如果再加上工资额30%的福利,则在15-20%之间。1978年以来,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最高的年份为1980年的17.09%,最低的年份为1998年的11.91%。然而全世界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普遍都在54%-65%之间,日本为54.18%,美国为58.31%,德国为53.84%,英国为55.27%。这充分说明,中国GDP尽管飞速增长,广大普通工人却从中分享的成果最少,真正从GDP中获得好处的是国家财政、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企垄断企业员工、白领阶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类企业老板等等。
  
  为什么中国企业工人的工资会如此之低?是他们满足于现状不想要更多的钱吗?显然不是,没有一位工人不想长工资,但中国企业的管理层不同意,因为他们认为会大量增加运营成本。为啥外国工人的工资就能长上去?难道他们的老板很高兴为工人多发钱?当然不是,但是没有办法,因为外国企业有工会,工会代表工人同企业争取增长工资等待遇的权益,否则的话就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罢工。中国的企业不也有工会吗?不一样的,人家的工会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是由工人缴纳的工会费养育着的,其成员还由工人投票选举产生,你想,他们不为工人说话为谁说话?中国的呢?中国的工会是站在管理层那边的,不仅其成员任命取决于企业,其薪水和经费也完全受控于企业,所以他们只能为企业说话,绝对不会为了工人。所以百草止水才认为“工会”是新劳动法的最大缺点,在现行境况下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交付给工会,还不如没有工会。因为一旦工人们的要求超出企业管理层的许可,工会就会立马站在工人的对立面,或者默不作声甚至干脆来个人间蒸发。允许它出面代表工人同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协议更是荒唐,这就好像企业家左手跟右手签合同,工会将工人卖了工人还得帮着工会数钱。
  
  由于这一致命缺点的存在,新劳动法的实施将大打折扣,工会的立场倒置或不作为将继续伤害广大企业工人们的利益。这种情况如果不彻底解决,新的劳动矛盾和纠纷就会层出不穷,广大劳动者仍免不了单打独斗维权的孤单窘境。如果这样的矛盾和纠纷多了,整个社就容易出现难以驾御和消解的危机。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将工会成员的任免权全部交付工人,不为工人说话的工会领导人就会被罢免,真正愿意为工人说话的就会被推上前台,工会与工人就会结成真正的鱼水关系,广大企业工人的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所以新劳动法的真正落实,尚赖于独立工会的真正出现!
  
  再说说临时工问题。自从新劳动法酝酿、讨论和颁布以来,百草止水就很少发现主流媒体讨论临时工问题。为什么会这样呢?难道临时工不是人?还是他们不属于劳动者?都不是,这是因为临时工是弱势群体中的更弱势者,他们缺乏足够的理论和知识,也缺乏如电脑之类的同主流舆论对话的工具,所以新劳动法的酝酿和讨论他们无缘参与,而且也被主流舆论所忽视。中国的临时工是个非常庞大的劳动群体,不仅包括干临时工的城市居民,还包括进城打工的农民。临时工是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正式工有劳动合同保障,企业帮他们缴纳三险一金,这些临时工都享受不到。不仅如此,临时工的工资还远低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是中国劳动用工的伟大特色!由此可见,临时工工资过分低下已经极其荒谬,工作缺乏稳定和没有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更是和谐社会的巨大悲哀。不仅如此,这种悲哀还深植于国家权力机关的体内,因为各中低层的政权机构里到处都充斥着临时工,他们从事着司机、伙房、卫生、文案以及从公安到城管的各种协勤工作,不仅拿着最低微且缺乏任何保障的工资,还要干着比公务员还繁重的工作。
  
  然而,仔细检视新劳动法,好像世界上规模最为庞大的中国临时工能够从此得以转正似的。在第二章的《劳动合同的订立》中,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从这几条来看,包括农民工内的绝大多数临时工应该都能转成有正式劳动合同的正式工,而且依法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种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统筹。尤其是,那些已经在某个单位连续工作超过十年的,或者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并距离正式退休不足十年的,可以直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真的能够按照新劳动法的要求严格落实,那么中国上亿规模的临时工就都能得以转正,那该是一个多么庞大的惠民法律工程啊!所以说,新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临时工们的收益要远远大于以前的正式工。可是,问题真的这样吗?
  
  就像华为等公司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展开一场大规模工龄清零运动一样,众多的临时工在享受新劳动法福惠之前就先遭灭顶之灾。8月中央电视台集中清退了1800多名临时工作人员,接着深圳教育局掀开了清退临时代课老师的运动,而著名的辛亥革命博物馆居然要所有临时工签署志愿服务协议,随后银行、电信、医院、政府、事业单位及其他国有优质企事业单位也加入清退临时工的行列,甚至连某省的总工会都要想方设法地清退临时工。可以看出,在清退临时工的热潮中,基本是以国有企业、事业甚至政府单位为主,少数民营企业跟风,个别外资企业如沃尔马、奥林巴斯等也加入了这一潮流。国家制定法律规章,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违法和规避,的确是举世无双的中国特色!这一特色如果不能从根本上予以铲除,中国的法律体系再完善再全面,也将毫无作用。
  
  一个华为公司为员工工龄清零就在主流媒体掀起了轩然大波,从中央电视台开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大规模清退临时工运动却响应者寥寥,为什么?原因就是主流媒体的从业者和参与者大都是拥有合同的正式员工,华为清零悲剧同样可能发生在他们的身上,兔死狐悲自然要呐喊要抗争。临时工就不行了,他们为主流舆论所淹没,不仅无法从事媒体工作,也无法参与主流舆论。因为他们没有那个地位,更没有那个财力。
  
  值得忧虑的是,尽管劳动法从根本上取消了临时工这一称谓的存在,从理论上讲临时工都可以转成正式工了,然而由于新劳动法中的劳务派遣条款的存在和不完善,导致临时工继续得以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存在。由于劳务派遣条款规定,同工人签署劳动合同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所以这些劳动者所能享受的各种保险和统筹的基准非常低,在用人单位享受的工资待遇也无法提高,这与以前的临时工待遇区别不是很大。更重要的是,用工协议是用人单位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他们可以通过间隔一小段时间的两次用工合同签署的间隙来规避“连续”用工的法律规定,也可以协议到期后通过更换被派遣劳动者的方式直接掐断用工的连续性,从而导致被派遣的劳动者永远从事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使得新的大规模的临时工队伍以劳务派遣的形势继续存在于我们社会。目前,类似中石化之类的国有大型企业已经成立了自己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左手跟右手签合同的方式专门为母公司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这样不仅可以继续支付低薪,而且能够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署。据说,在大规模清退作为临时工的代课老师之后,有些地方的教育部门开始使用劳务派遣的形式使用新的代课教师。  
  无论如何新劳动法已经生效了,在此之前的种种规避行为已经过去,新的劳动秩序伴随着2008年的钟声胜利到来。无论过去那些企业或单位为员工工龄清零也好,还是大规模提前辞退员工也罢,毕竟经济需要发展,工作需要有人来做,空闲的岗位也需要重新招人,新的劳动合同就必须依法签署。然而签署之后呢?劳动者的权益真的就能彻底得到保障吗?在工会不和工人一条心的环境下,谁来为工人说话和出面?在劳务派遣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谁敢保证临时工不以被派遣劳动者的面目重新出现?看来要想真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中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还有众多的工作需要去做。

新劳动法的致命缺点与重大盲点



关键词: 浅析     劳动法     致命     缺点     重大     盲点     劳动者     企业    

工程师
2008-01-19 13:54:29     打赏
2楼

化为的做法真有点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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