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瑚虫案判决是轻了还是错了?
看到网上的消息,法院于今天,也就是2008年3月20日对珊瑚虫作者陈寿福做出了判决。根据判决书,珊瑚虫作者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到目前为止,笔者没有看到此案的判决书。
乍一看判决结果,珊瑚虫作者还是被判有罪了,虽然只是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但还是让一直认为陈寿福无罪的我非常失望。不过,对照我国相关法律仔细考虑了一下,此案判决的结果是法定量刑幅度以内的最短刑期。虽然这个一审结果仍然令人难以接受,但能争取到这样一个一审判决,估计众多声援陈寿福的新闻媒体和网友们的呼吁还是起了很大作用的。
纵观珊瑚虫案,根据珊瑚虫作者陈寿福的起诉书,其违法所得超过百万,是法律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最低限额的将近10倍,珊瑚虫网站提供的珊瑚虫QQ的下载份数,也就是复制QQ软件的数量更是接近千万,是刑法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最低限额“复制软件2500份”的几千倍。(相关法律依据及案件起诉书见本文最后)按照常理,如果陈寿福的“罪行”如此严重,那法定刑期在3至7年间的,即使按照最高刑期7年来进行判决也是可以的,但是,此案却仅仅判决了3年。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对于珊瑚虫作者的判决已经属于轻判了。
根据笔者的经验判断,如果此案没有如此高的媒体和公众关注度,珊瑚虫作者陈寿福至少会被判5年以上,甚至是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刑期7年的有期徒刑。虽然说一审法院已经从判决上高抬贵手,“重罪轻判”了此案。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这样一个案件而言,珊瑚虫作者显然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其应当进行上诉。理由笔者已经在此前的多篇博客文章中进行了阐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一下我博客上以前的文章。而珊瑚虫网站已经公开表示,将对此案进行上诉。对于案件的二审,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作者:游云庭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MSN & Email:yytboy(@)hotmail.com 电话:8621-22116000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而去年四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又将前一规定的第二款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改为“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起诉书
被告人陈寿福,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xxxx19801004xxxx,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2。2006年12月20日因侵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腾讯QQ著作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停止侵 权、向腾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因侵犯著作权嫌疑,于2007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 本院批准,于2007年8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一公一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寿福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07年1 0月2 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寿福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寿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陈寿福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上下载腾讯QQ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对腾讯QQ软件进行修改,将腾讯QQ软 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安装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Google(中国)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的商-Jk插件,以此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软件或网站做广告,后将修改好的软件以珊瑚虫QQ的名义放在自己注册的“珊瑚虫I作室”网站 (www.coralqq.com、www.soff.net)用户下载牟取非法利益。2007年8月16日,被告人陈寿福在北京市朝阳区域清街融域家园 4号楼x单元1x0x房被抓获,搜出内有珊瑚虫QQ软件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招商银行一卡通(卡号:00101317xxxx)、金葵花卡(卡号: 410062010053xxxx)各一张。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黄志辉处调取陈寿福使用的内有珊瑚虫QQ软件的服务器硬盘一个。2007年 4月2 3日,广东省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从陈寿福的网站上下载珊瑚虫QQ软件三个(IPQQ2007.exe、IPQQ06454.exe、 IPTM2006.exe),于2007年9月11日分别从陈寿福使用的手提电脑、服务器硬盘内提取珊瑚虫QQ安装软件各一个 (IPQQ2007.exe、IPQQ0750a.exe)。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鉴定,“珊瑚虫工作室”的IPQQ2007.exe、IPQQ06454.exe、IPTM2006.exe、 IP000750a.exe、IPQQ2007.exe 软件是在腾讯公司的qq2007betal.exe、qq2006Standard.exe、tm2006Spring.exe、 qq2007beta2kbl.exe、IPQQ2007.exe QQ软件上加以修改而来的。 经查,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陈寿福从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15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每笔7万元);于2007年2月 2日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收取了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招商银行快速汇款回单、特种转账借方 传票、账户记录清单,储蓄委托转账交易单,代发企业查询单,被告人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伟、李莹、蔡文胜、张志强、耿倩、孙峰、李凌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理人齐守明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结论: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 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 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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