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VIDIA Corporation、丽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诉侵权纠纷案将申请再审
吴凤清,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籍贯北京,住北京丰台区。
2005年3月9日,原告吴凤清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指控NVIDIA Corporation、丽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一项关于风扇的发明专利权。
诉状内容概要如下:
● 被告:NVIDIA Corporation,住址2701 San Tomas Expressway Santa Clara CA 95050。(其住址在美国)
负责人:Jen-Hsun Huang(中文姓名:黄仁勋)
被告:丽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台北县中和市建一路166号18楼。
负责人:卢昆山
● 原告于1997年8月19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原中国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2000年11月25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自然风电风扇”,申请号97116771.0,专利号ZL97116771.0。
● 原告于2003年6月发现被告NVIDIA Corporation在北京发布的产品NVIDIA GeForce FX5600 Ultra侵权。发布会上,NVIDIA高级产品经理Stephen Sims现场展示的Geforce FX 5600 Ultra产品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权。
● 原告同样于2003年6月发现被告NVIDIA Corporation与被告丽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发布的产品Quadro FX1000侵权。发布会上展示的丽台Quadro FX1000产品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权。
● 原告于2005年1月发现被告NVIDIA Corporation与被告丽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东方君悦大酒店举行了“nVIDIA Quadro系列工作站显卡新品发布会”,此次发布会产品Quadro FX1300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权。
● 原告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起诉被告NVIDIA Corporation及被告丽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
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吴凤清诉被告NVIDIA Corporation、丽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2006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吴凤清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递交于原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了上诉费。
2008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审原告败诉。
原告吴凤清将对NVIDIA Corporation、丽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诉侵权纠纷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希望有关公司负责人对此事积极回应,希望有关公司负责人能够为和解的尽快实现有所作为。
NVIDIA Corporation、丽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指控侵权之案件受理通知书
NVIDIA Corporation、丽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指控侵权之一审诉讼费收据
NVIDIA Corporation、丽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指控侵权之交纳上诉费通知书
NVIDIA Corporation、丽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指控侵权之交纳上诉费银行收据
NVIDIA Corporation、丽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指控侵权之交纳上诉费法院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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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蓝宝科技有限公司等被诉侵权纠纷案将申请再审
吴凤清,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籍贯北京,住北京丰台区。
2006年5月16日,原告吴凤清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指控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蓝宝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一项关于风扇的发明专利权。
诉状内容概要如下:
● 被告: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台北市北投区立德路150号。
负责人:施崇棠
被告:艾尔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台北市松山区东兴路28号7楼。
负责人:张国龙
被告:启亨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台北县中和市中正路736号17楼之3。
负责人:江殷贵
被告:同德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台北市中正区忠孝东路二段88号21楼。
负责人:李世昌
被告:蓝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香港新界沙田火炭山尾街18-24号沙田商业中心19楼1912 室。
负责人:区建丁
被告:七彩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商务区福华一路88号中心商务大厦13楼。
负责人:万山
被告:东方恒健电子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高新区北区清华信息港一区研发综合楼4楼406室。
负责人:钟进辉
被告:盈嘉讯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1905。
负责人:赵镜林
● 原告于1997年8月19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原中国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2000年11月25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自然风电风扇”,申请号97116771.0,专利号ZL97116771.0。
● 2004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艾尔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亨股份有限公司、同德股份有限公司、蓝宝科技有限公司、七彩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方恒健电子有限公司及盈嘉讯实业有限公司在同一时间即2004年5月18日,在同一地点即位于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的北京五洲皇冠假日酒店,同时亮相发布展出的RADEON X800系列显卡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权。RADEON X800显卡实物照片见证据,由显卡风扇放大照片可见其完全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同时指控被告七彩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方恒健电子有限公司及盈嘉讯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相关X800、9800显卡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权。
● 原告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起诉以上公司的侵权行为。
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吴凤清诉被告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蓝宝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2006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吴凤清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递交于原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了上诉费。
2008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审原告败诉。
原告吴凤清将对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蓝宝科技有限公司等被诉侵权纠纷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希望有关公司负责人对此事积极回应,希望有关公司负责人能够为和解的尽快实现有所作为。
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蓝宝科技有限公司等被指控侵权之案件受理通知书
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蓝宝科技有限公司等被指控侵权之一审诉讼费收据
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蓝宝科技有限公司等被指控侵权之交纳上诉费法院收据
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蓝宝科技有限公司等被指控侵权之交纳上诉费银行收据
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蓝宝科技有限公司等被指控侵权之交纳上诉费法院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