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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定金已收,违反约定双倍返还
内容:
原告 王常春 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 杨伟 同上 案由 返还定金款纠纷 2000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树苗买卖合同,合同就树苗的数量、规格、价格和交付时间进行了约定,并就违约金的给付和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原告预付定金1000元。但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树苗,致原告损失3000多元。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树苗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没有向原告提供树苗,属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所收定金应该双倍予以返还。诉讼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定金2000元。 点评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的被告就是在收受定金后没有履行债务,致原告造成损失,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
关键词: 合同 签订 定金 已收 违反 约定 双倍 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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