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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盗版,到底谁盗谁的版?
最近香港某大学进行有关消费者购买盗版光盘的调查,显示在购盗版货者中有四成具大专学历。负责调查的那位教授惊呼这种「只讲价钱不讲道德」的风气要不得。
街头访问显示有些消费者是买得理直气壮的。他们质疑﹕「人人知道光盘制造成本很低,但他们却卖得那么贵,有什么理由一定要买正版?」但也有人始终感到买盗版的确是道德上不好。「毕竟那是人家的知识产权啊!」
不过﹐不管你们消费者怎样看﹐政府都正在大力扫荡翻版﹐而且不断盘算怎样连购买翻版也列为刑事罪行。因为啊,政府要主持正义,捍卫「知识产权」啊。
化公为私的互联网
微软近年一直受到被指垄断的官司的困扰,但这并不妨碍盖茨在全球各地追查及控告涉嫌盗版者或使用盗版者,包括中国。
但是,如果我们了解一下关于互联网、计算机、微软以至知识产权本身的历史,便不难知道,把现在的所谓「知识产权」当作是天经地义的东西,是多么受骗。
大家知道,如果没有互联网,知讯科技就不会发生那么大的革命,微软的计算机王国即使有,也不会像今天的规模。但是,互联网的开发本身,是自由市场下私人企业所焕发的创新精神的产物吗?不是的。就像核能﹑雷达﹑微型电子器材等等一样﹐互联网是战争或军事竞赛下,由政府以公费开发的。当苏联在1957年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时﹐美国立刻意识到有在军事竞赛中落后之虞﹐于是加紧科研﹐包括研究怎样对通讯科技进行革新。互联网的原意是为了使核战时也能确保全国通讯。在旧有的通讯设备下﹐一旦首都及几个最重要城市受袭,全国通讯便可能瘫痪。美国军方在1969年成功地建立了一个计算机网络,让各部门科学家相互之间传递最新消息。即使其中一个被毁,其余的网络仍可维持。到了1983年,这个网络已联系了562个计算机系统。
网络虽由政府付钱开发﹐但其实际经营是外判给一间私营公司。名字叫高级网络及服务公司(ANS - Advanced Network & Services)。所以那时网络叫做ANS net。这种公私合营的方式在美国及其它国家都很普遍。这间公司是由包括IBM在内的大公司所创建。到了1995年﹐经过几轮转手之后﹐ANS的网络更正式落入私人手中﹐变成现在的internet。这种由公帑付帐﹐又让私人企业分享开发成果的公私合作﹐使私人企业往往无偿得到昂贵而又尖端的技术。核能技术也是这样变成杜邦(Dupont)﹐孟山都(Monsanto)﹐西屋电器(Westinghouse electric)﹐通用电器(General electric)等超级企业的「知识产权」。
互联网在变成私人财产之后,同时也变得日益商业化。是的,它由于竞争加剧而费用日廉﹐甚至有些服务变成免费,但你所获得的信息,首先是广告。有人在网上查询非洲一条河流的资料,但搜寻器传回的只是旅行社的广告。其次,当竞争过后,市场只剩下少数企业时,他们就大可合谋把价格抬高。
IBM的崛起
计算机技术本身若无政府带头,也是不可能成功的。第二次大战加剧了军事科技的竞争。英国政府为了破译德国的密码,制造了一部最早期的计算机原型叫Colossus,战后并演变为第一部计算机。另一方面,美国政府为了制造核弹,也在945年研制计算机,并在韩战爆发后把大量制造计算机的合约批给当初不大愿意自行制造计算机的IBM。计算机技术,无论是最初的开发还在此后廿年的不断更新,都是使用大量公帑及吸收了政府部门所发展的技术。为了确保美国在军备竞赛中胜出,美国政府有时更直接投资到IBM。
IBM一直在计算机业独霸天下,直到苹果及微软的崛起。这是因为IBM一直想不到个人计算机会有像今天的广大发展。这个机会被微软及苹果把握住了。
盖茨无疑是天才。但无宁说,这种天才较多是商业方面,而较少在发明创造方面。个人计算机的发展同MS-DOS的开发有莫大关系。这个软件连接了屏幕与键盘。但MS-DOS既非由微软亦非由IBM开发,而是由数码研究的Gary Kildall开发。但Gary欠缺"商业"眼光﹐认为个人计算机不易为,竟然把这个重要软件卖给微软。这样,其它公司例如IBM,若要使用MS-DOS,都要付费给微软。随着个人计算机的销售上升,微软从此发大财。
盖茨的成功有赖第二件重要软件,即窗口。窗口使用方便是它的一大优点。但是,不论是鼠标还是图标,以至白底黑字的画面(早期计算机屏幕的画面往往是黑底白字)﹐都不是微软发明,更不是盖茨本人发明,而是自七十年代以来早就有人发明了。自从计算机技术在七十年代开始盛行起,兰克施乐便担心有一天计算机技术使办公室弃纸不用,因为一切都可在计算机储存、复制、传播。如此一来,兰克施乐的影印王国就大受影响。于是它在1973年成立了研究公司来自己开发计算机以实现转型。这家公司开发了名为Alto的技术﹐包括白底黑字的屏幕、图标、鼠标等等。但是开发之后兰克施乐想不出这些东西有何商业用途,竟然连申请专利也不去做,然后就置之不理。直到1979年,兰克施乐购入苹果100万美元股份。合作协议包括让苹果老板Steve Jobs参观那间研究公司。后者惊讶兰克施乐竟然没有使用Alto。事后苹果决定仿制Alto,命名为墨金塔(Macintosh)。
其后苹果请微软为其制造软件。不久,微软根据Alto及墨金塔的设计制造出窗口。盖茨的窗口同墨金塔是那么相似,以至苹果要在1988年控诉微软侵犯版权。1992年法庭判苹果败诉。不过,早在1983年,盖茨便对Steve Jobs说:「咱们的关系就像这样:咱们刚好有一个富有邻居,叫作兰克施乐,你爬进邻居打算偷去电视机,但一到步才发现我早在那儿。而你说:『喂,那不公道!要偷电视机的是我!』」
微软的崛起不是因为盖茨本人有什么重大发明,而是因为他的买卖做得出色,再加上一连串的运气。到了今天,这位曾被人家控告侵犯版权的超级富豪,却在全球各处去控诉人家侵犯微软的版权了。
贼喊捉贼
那些整天去控告别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资本家,本身往往才是最大的侵权者。事实上,资本主义大企业的冒起本身就是靠盗窃工人的知识产权,再加上许多其它因素,才发展起来的。由泰勒所「发明」的科学管理就是最明显例证。在十九世纪末,虽然工人自主劳动的小生产已经为大工厂所取代,但是,即使在工厂,工人对劳动过程仍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即使当时已大量采用各种机器,生产过程中仍有无数变量,需要技术或半技术工人临场决定怎样做,而这些知识是从长期劳动中积累下来的、为工人拥有而老板不懂的。就算是非技术工作,一个劳动日的最高劳动定额,也只有前线工人最清楚。所谓科学管理,就是打破工人对劳动过程的最后一点支配权,使工人纯粹变为机器的一部分。办法就是:夺取工人的知识产权。泰勒本人说得很清楚:
在传统的管理部门中,「工人们都拥有大量的传统知识,其中大部分是经理部门所没有的。……最有经验的经理们干脆把如何最出色而又最经济地来做工作的问题交由工人决定。「但是,依靠工人的「知识,技术与好意」是危险的,这样简直等同把工厂变成「实际上是由工人而不是老板和跟班来管理」。科学管理就是申明,「管理人员所负的责任就是……搜集工人过去所有的一切传统知识,然后把这些知识加以分类、列表并使它们变成规划、法则和公式。」然后是「一切可能有的脑力工作都应该从车间里转移出去,集中在计划或设计部门」﹐接着是把原有劳动过程再分解为更简单、更沉闷的工作,使工人不必再多用脑,使他们能够一刻不停劳动,从而达到产量最大化。这是一种最赤裸的盗窃,可是却管这叫「科学管理」。
这过程并没有随着泰勒主义、福特主义之有些过时(但从未像许多学者所说的已然消失)而停止。近年流行的什么小组生产,精瘦生产,劳动弹性化等等「新管理方式」实际上仍是不断迫使工人无偿献出生产知识,让资本家可以凭此而加强工人劳动强度。
对于脑力劳动的雇员,这种盗窃同样普遍。许多跨国公司属下的传媒及研究机构都明文规定,雇员在公司的一切研究与创作的知识产权都属公司所有。近年更有传媒老板连自由作家、记者、摄影师的作品版权也不放过,迫使他们放弃版权。英国记者协会一直反对,但胜负难测。
有谓知识产权法是用来鼓励发明创造。如果大家知道,今天享有专利的人,往往不是发明者本人而是跨国公司,他就未必会那么尊重其专利了。在1973年英国有人就专利作研究,结论是专利制度并无促进发明。许多发明都会照样产生,不论是否有专利。
科技革命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及专利法并不是什么天经地义的东西。它们是人为产物。在资本主义诞生前并无所谓专利法。在这之后﹐各国对专利法的看法也不相同。法国1791年专利法把发明者的垄断权视为「天然权利」。但奥地利的1794年法例却排斥「天然权利」说,相反只视专利为公民有权得到发明知识的例外。英国十七世纪的法例至少也注意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与公众获得知识的需要必须加以平衡,不让发明者长期垄断知识,而把专利期定为14年。之所以是14年,是按照师傅完成训练两个学徒的时间来定的。过了期限,有关知识就变成公共财产。但是,资本主义越是发展,资本家日益成为技术发明的最大收购者或是对其雇员的脑力劳动的剥削者(而不一定是发明者),从那时开始,他们便不断迫使政府修例来缩小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同时拼命扩大对知识的垄断。这自然引起各种反抗。因此,各国法例亦依彼此的各种形势不同而分别很大。
所以,尽管1883年已达成了一个有关专利的国际协议,但协议也承认各国可以按自己情况订定专利法。例如有些国家硬性规定专利拥有者必须在社会生产中实际去运用它,有些则没有规定。有些国家的专利期限长些,有些短些。有些甚至长期有意不立专利法。荷兰在1869年撤消其专利法后,半个世纪之后才再订立。瑞士多次公民投票否决专利法,直到十九世纪末才立法。直到近年,德国、瑞士仍不容许就化学品发明注册专利,法国、西班牙及意大利不许就药物注册专利。到了现在,自然大不相同了。各国纷纷向跨国公司低头,日益把专利法修订得更为严苛。
当初版权法是因应印刷术的兴起而产生的。此前,一切文稿都是抄本,版权观念自然不会出现。以后,每一次重大科技革命及其在工业及商业的普及应用,都使知识的传播更容易,因此资产阶级为了垄断知识,需要控制传播,需要对原有的版权法及专利法作修改及由法庭重新诠释。在上一世纪五十年代,复印机、录音机的普及,使资产阶级赶忙督促其政府作必要修订。自从计算机技术革命以来,这方面的修订就更多。当软件初出现时,究竟它该列为发明还是列为文字作品就大有争论。1980年美国版权法修订时,把软件列为文字作品,因为它们是对计算机的一组指令或陈述。政府之前所委任的专家对此却大加反对,认为这种分类有违美国宪法所界定的「文字作品」。这事例一方面反映了知识产权概念的人为性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在解决新科技、新经济部门与传统知识产权法律的矛盾上所具有的异常重要的角色。
科技革命越是发展,知识产权的界定,以至各种旧有概念的界定,便更加模糊,更加须要国家机器这个仲裁人按照资产阶级的普遍利益来仲裁。比方说,尽管国家机器往往是促进垄断的元凶,可是,当垄断达到危害其它大资本家时,国家就需要多少压抑一下有可能发展为独断的最大企业,以便维持寡头垄断资本之间的「自由竞争」(中小资本则尽可不管)。1988年美国法庭判决苹果对微软的诉讼败诉,理由不是微软不曾抄袭苹果,而是「不能给予苹果太多保护﹐否则会有害竞争」。这判决不利苹果而有利于微软,但同时也有利于计算机业技术的普及,从而促成美国在世界计算机业上的霸主地位。
现在轮到微软被控垄断了。不过,不管以后法院怎样判决垄断资本之间的争吵,其结果都只是保障了垄断资本的总体长远利益,而非保障了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你付出高价买入软件,可是严格来说你根本连所有权也没有。你所获得的只是一张使用软件的许可证。在软件的许可证上面往往印有一行小字,说:「这软件及附属手册是由XX软件公司拥有,并由美国及国际版权法保障所有权。一旦你违反这份许可证的任何一条,你使用本产品的权利自动停止,并须立即销毁本产品的所有副本,或交回XX软件公司。」这份许可证不必经你签名就有效。你一旦打开封套,即受许可证条文限制。违反条文可以被罚巨款。这就是所谓消费者权益了。
按照传统知识产权法,科学发现不可申请专利,只有技术发明才可以。从前二者的界线比较清楚,现在却越来越模糊了,甚至变成连科学发现也实际可以申请专利。至少,在生物工程及讯息技术方面是如此。欧美法院在多次判例中已裁定,有关构成全部基因的基本化学物的知识是可以申请专利的。虽然有些案例附加条件,即有关知识须具潜在的商业价值。但要证明这点并不难。例如若有人发现某一基因与乳癌有关系,你就可以申请专利,因为你不难利用发现来设计测试,看看该基因的突变有否增加患癌机会。知识产权的涵盖范围的扩大,等于鼓励研究人员事事守秘。人人都想,噢呀,我这个主意可以令我发大财啦!即使他的主意十划只有半撇,他还是会闭口不言以妨泄密,「否则,不慎说了出去,同事阿炳可能会先我而申请专利,岂非见财化水?」然而,科学发展的历史说明,科学只有在研究者之间自由交流与讨论,才会有健康发展。相反,只会妨碍它的发展。
更令人震惊的事还多着呢。现在连电子商业经营方式也可以申请专利。1988年八月,美国专利局发给Priceline.com的网上买家驱动系统以专利。这个系统让顾客可以在网上就各种产品与服务叫价,而卖家则在网上决定是否接受。美国幸福杂志一位记者便挖苦这个专利。他说,这个商业主意早在幸福杂志就有人想出来了,而事实上要想出这样的主意毫不困难。连这种东西也可以申请专利,结果只会造成无穷无尽的官司。最近,美国最大的网上书商Amazon.com就控诉Barnes & Noble侵犯其商业经营方式的专利──Amazon.com只须买家触一下鼠标便可以一次过登记其个人资料以备多次购货,不必每次落订单都重新登记一遍。结果美国法庭判Amazon.com胜诉,禁止对手在1999年十二月之后继续使用这种「一触」服务方式。
世贸加强保障跨国公司对知识的垄断
但是,单靠一国的国家机器还不足以保障早已在全球生产与销售的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这个责任,现在就由世贸来负担了。世贸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包括容许跨国公司有权就生命体本身申请专利,大大方便他们通过盗窃各种生物(包括人)的基因来发展其生物工程技术。另一方面,有关协议实际容许他们合法抢掠全球劳动人民积累几千年的各种传统知识并申请专利。据印度的民间团体说,美国跨国公司已经盗窃了印度九成的动植物样本作为己用。倘若跨国公司据为己有,申请专利(就像他们把泰国香米申请专利一样),那不啻是双重抢劫当地人民。有朝一日,如中国人发现传统中药变成跨国公司的专利,并因此变得价格昂贵,不要惊讶,因为,这勾当一直在进行,只是中国政府视而不见而已。现行的、由世贸强加到全球人民头上的知识产权法,保障了跨国公司的利润,却危害了全球环境。
鉴于地球日益暖化,近年各国政府订立了蒙特利尔协议,谋求尽快停止生产一种名为CFC的制冷剂(多用于冷气机及冰箱)。协议规定发达国的期限为2000年﹐发展中国家为2010年,并规定发达国将在财政上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发代用品。印度有几间公司联合开发,且有相当进展,可是仍须外国跨国公司容许其使用名为HFC134A的技术专利。然而有关公司却拒绝,即令印度公司愿以市价付出专利费用。跨国公司开出更高条件:要印度公司让出多数股权。如是,则印度难免进一步丧失经济主权,而有关代用品的价格也大抵由外国跨国公司控制。如果印度人因此用不起代用品而无法落实停产CFC的协议,结果使全球继续暖化,对不起,跨国公司是不关心的。
变本加厉﹐贪得无厌
最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打算把有关国际协议作出修订,确保所有由私人及政府发出的各种原始数据的制作都列入知识产权法的涵盖范围,从此使用数据通通要付钱,否则要受刑事责罚。(原有的协议只保障对原始数据的应用,而不保障原始数据的制作本身)它甚至打算把十五年期限无限期延长,只要有关机构到时对数据作更新便可。国际科学会议,一个由95国的25个科学学会组成的团体,已经发表声明反对WIPO的企图,重申科学家之间公开交换原始数据对科学发展事关重要。一个海洋学家说:「全球气候变化是一个关键问题。世界各地的人都对此至关重视。你怎么知道气候在变?你唯有量度全球各地的气候,并与之同100年前相比,然后据此估量其未来。若你要知道人对气候的影响以及全球趋势,你尤要这样做。而数据是科学的血液。科学家既是数据的用家,又是它们的生产者。WIPO的最适当做法是认真而公正地研究这个问题,不要有任何先入为主之见。科学及教育界也应能有份参与这个问题的决定。」
我们并不是根本反对订立版权法与专利法。我们完全赞成社会应对发明人或创作者给予特别奖励。可是,目前的知识产权法不仅往往没有保障发明人或创作者本身,而且实际上使资本家对发明人或创作者的盗窃变成合法,尤其使资本家借此垄断知识来谋取暴利。
每一个发明家,不论其多么伟大,都不是在真空之中作出发明的,而是根据千百年的人类经验及与同辈们交往中作出的。伟大如牛顿,也说自己不过是站在巨人肩上,才能有那样的成就。就算是貌似与科学发明毫不相干的普通劳动人民也对科学发明作出间接的贡献。是他们为科学家提供一切物质需要。所以,每一个发明家的发明,既是他的产物,也是社会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既须给与科学家足够保障其从事发明工作所需的一切物质需要,保障其有舒适的生活;但另一方面,也必须确保有关知识不是变成跨国公司的垄断工具,相反,甚至要保障知识真正变成促进全人类幸福的公有财产。
参考资料﹕
1. The Politic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in Wilson, International Socia
lism, Spring 1997.
2. Capitalism and the information age, edited by Robert W. Mchesny, Ellen. M
. Wood, John B. Foster, 1998, Monthly Review Press.
3. Recolonization - GATT, the Uruguay Round and the third world, by Chakrava
rthi Raghavan, Zed books Ltd, 1990.
4. Labor and Monopoly Capital, Harry Bravermen, Monthly Review Press, 1974.
5. Website of Encyclopedia Britanica.
6. World Socialist Web
关键词: 盗版 到底 谁盗 谁的 跨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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