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楼
出游请选好旅行社
旅行社有一、二、三类之分。这种分类,是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接待旅客种类(外国游客、港澳台胞及国内游客等)及旅游线路业务分工而确定。国家旅游局的《旅行暂行条例旅行办法》中规定:一类旅行社———经营招揽或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与港、澳、台同胞的旅游业务。二类旅行社———经营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港澳同胞来中国的旅游业务。三类旅行社———负责本国公民在国内的旅游业务。
上述规定清楚表明,旅行社的分类,并不是按旅行社的优劣来划分。近年国内旅游业务迅速发展,为了让国内游客有更多选择机会,一、二类旅行社也纷纷成立国内部,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形成国内旅游的竞争形势。因此,游客选择旅行社,不应只看旅行社的分类,而应按其经营范围,看其是否有旅游局审批的旅游经营证,是否已交纳旅游质量保证金,是否有足够的公章发票等一系列行业规范管理。
根据旅游是先交钱,后上路的消费特点,旅游合同自然成为旅游者的护身符。因为旅游者与旅行社或个人发生纠纷,旅游管理部门进行裁定的重要依据是合同。旅游者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游览景点数目、导游服务标准、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旅行社不按合同办事,如改变住宿酒店星级、降低用餐标准、卧铺变硬座等,旅游者要将其违约事实造成的后果真实记录下来,以便今后向有关部门投诉。反之,旅游者的协议变更,如暂时离团等应事先通报旅行社,并最好达成书面协议,擅自变更,要小心旅行社反投诉。